股票软件App开发:中介 IPO 收费新规禁挂钩结果及递增收费

作者:金策略小编 发布时间:2025-01-16 浏览量:

股票软件App开发:经过长达五个月的意见征求,中介机构 IPO 收费新规正式出台。

1 月 15 日晚间,证监会发布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自 2025 年 2 月 15 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对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明确指出,证券公司保荐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禁止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收费依据,律师事务所则需依照国务院司法行政等部门有关律师服务收费的规定执行。此外,证券公司承销业务不得随着发行规模的增大而提高收费比例。同时,地方各级政府也被禁止以上市结果为条件,对发行人或中介机构进行奖励。

司法部、财政部、证监会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部分中介机构在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时,存在收费与股票发行上市结果挂钩的现象,这极易引发财务造假等问题。

负责人强调,出台《规定》的主要目的是强化对中介机构收费等相关行为的监管,防止中介机构与发行人形成不当利益捆绑,这对于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以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新规核心:不与上市结果挂钩,不按发行规模递增比例

《规定》的制定主要围绕规范中介机构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服务中的收费行为,旨在增强中介机构的独立性。要求中介机构依据市场化原则,根据工作量、资源投入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同时,新规采取了分类施策的方式。在对中介机构进行统一规范的基础上,根据不同中介机构的行业特点,提出了针对性的监管要求。

《规定》明确,证券公司保荐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均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收费条件,律师事务所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司法行政等部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收费。此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上市结果为条件,对发行人或中介机构给予奖励。

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规定》第六条对证券公司承销业务收费比例进行了调整,明确证券公司从事承销业务时,需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综合考虑项目成本等因素收取服务费用,严禁按照发行规模递增收费比例。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将证券公司保荐业务和承销业务的收费规定分开,并不会改变当前投行业务的收费模式。禁止按照发行规模递增收费比例,主要是为了抑制高价超募现象。从长远来看,规范中介机构收费,有助于遏制行业内的不正当竞争,进一步落实投行的 “看门人” 职责,提升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和执业质量,推动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禁止变相收费,取消地方政府上市奖励

《规定》还对 “变相收费” 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具体包括: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在合同约定之外额外收费,不得以临时加价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约定等手段规避监管进行收费,也不得在不同业务之间违规调节收费;不得违规入股,或以获取股票公开发行上市奖励费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此外,发行人在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时,必须在报送的招股说明书或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详细列出各类中介服务的收费标准、金额以及付费安排等信息。

对于相关违法行为,《规定》加大了惩治力度。证券监督管理、财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将依法加强对中介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管,必要时可采取联合现场检查等措施,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若中介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将由证券监督管理、财政、司法行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实施罚款、暂停业务资格等处罚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控人、相关责任人员若违反规定,将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需要注意的是,《规定》主要是规范中介机构在服务公司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的收费行为,推动行业收费标准更加公开、公正、透明,增强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并不会影响其正常收费。

除规范中介机构收费外,《规定》明确禁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上市结果为条件,对发行人或中介机构给予奖励。

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地方政府希望通过奖励发行人或中介机构,提高当地企业的上市成功率,以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然而,这种做法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方面,可能引发区域间的恶性竞争,加重财政负担,扭曲政绩观;另一方面,可能诱导中介机构追求短期利益,偏离 “看门人” 的角色定位。因此,有必要进一步约束地方政府的奖励行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使公司上市回归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本质上来。

《规定》还明确,自施行之日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若违反规定给予发行人或中介机构奖励,必须予以追回。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规定》施行前政府已给予的奖励,不再追回 。